澳門行政會完成討論《電信法》法律草案,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草案提出以網絡牌照和服務牌照重整公共電信市場,並以技術中立、服務匯流及市場競爭作為新制度基礎。
網絡牌照持有人可建設、管理和經營公共電信網絡,牌照最長15年;服務牌照則可向用戶提供固定或流動語音、數據、視像、互聯網、數據中心及增值服務,牌照最長8年。
網絡與服務分開發牌
網絡牌照主要處理公共電信基建,持有人可提供與自身網絡相關的固定或流動服務,包括批發本地及對外電信服務,以及網絡資源租賃。這類投資周期較長,因此牌照最長15年。
服務牌照持有人可直接向用戶提供各類電信服務,亦可代理其他地區的電信服務,最長8年。把網絡和服務分開,有機會讓不自建完整網絡的服務商進入市場。
實際競爭程度仍取決於牌照條件、網絡接入價格、頻譜及基建共享。只有發牌分類改變,並不自動保證消費者會即時有更多營辦商或更低價格。
服務匯流容許組合產品
草案回應固定電話、流動電話、電視傳送和互聯網逐步融合的趨勢,未來服務可單獨或組合提供,並簡化服務價格的通知流程,讓電信公司更快回應市場變化。
對用戶而言,組合服務可能帶來便利和折扣,也可能增加合約複雜度。比較產品時應看總月費、綁約期、速度、數據量、設備、安裝和提前終止費,而非只看首月優惠。
數據中心服務明確納入服務牌照範圍,反映電信制度已不只處理電話和寬頻。雲端、企業連線和跨境數據需求增加,網絡可靠性及資安會變得更重要。
顯著市場力量企業可被施加特定義務
草案建議採用事前和事後結合的監管模式,對在特定市場被宣告具有顯著市場力量的電信公司施加適當義務,透過競爭規則維持市場平衡。
顯著市場力量並不等同企業違法,而是代表其市場地位可能需要額外透明度、接入或公平交易要求。具體市場如何界定、評估指標及義務內容,仍要看法案和後續規範。
新進服務商最關注能否以合理及非歧視條件使用網絡資源;網絡投資者則需要制度保障合理回報。監管要在促進競爭與維持基建投資之間取得平衡。
技術中立與使用者保障同步寫入
技術中立原則意味法律不應只綁定某一代網絡或特定技術,讓新型服務在符合要求下較快進入市場。這可減少技術更新後頻繁修改基本法律的需要。
草案同時規定服務提供者在資訊、合同和帳單方面的義務,並要求保障服務質素。技術創新不能成為模糊收費、難以取消或降低客戶保障的理由。
用戶日後比較服務時,可留意合約是否清楚列明速度、覆蓋、故障處理、費用和續約。企業客戶則要進一步核對服務水平、資料備份和事故通報。
普遍服務確保基本連線可負擔
草案明確行政長官可按評估機制指定服務提供者承擔普遍服務,範圍包括基本語音、緊急電話、電話目錄及查號、公共電話亭和互聯網接入,目標是讓市民在澳門任何地方以合理價格取得基本服務。
法案亦建議調整罰款及引入加重處罰,促使違法者停止違規;現有牌照、許可、批給及特許合同則設過渡安排,避免新制度生效時出現服務空窗。
草案仍須經立法會審議,條文可能在立法過程調整。居民及企業現階段可了解雙牌照、競爭和用戶保障框架,具體申請、收費及生效日期仍以最終法律及配套規章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