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38名分間單位業主因違反規管租賃法例,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並被判罰款。
個別罰款由700元至22,400元,38宗合計135,100元。
違例包括未在租期開始60日內提交租賃通知書,以及要求租客支付法例不准款項。
部分業主要求次期租賃租金超過最高准許加幅,亦屬違例。
自制度生效以來,法庭已處理1,334宗檢控並全數定罪,涉及1,168名業主。
租賃通知須在60日內提交
業主要向估價署提交指定表格,讓租賃進入規管和紀錄。
未提交不會令租客失去所有法定權益,但業主可能被檢控。
租客可保存租約、付款及通訊紀錄,方便日後查核。
次期租金受法例限制
規管周期由首期和次期兩個兩年租賃組成,租客合共享有四年租住保障。
業主不能在次期租賃要求超出法定最高水平的租金。
雙方應在首期屆滿前約兩個月了解程序及保持書面溝通。
不得收取不准款項
業主只可按法例准許類別收費,不可另立名目把成本轉嫁租客。
租客收到不明收費要求時,可先要求書面列明用途和依據。
不要因擔心失去住所而在沒有收據下支付現金。
滋擾逼遷同樣受規管
業主不得刻意打擾租戶安寧,迫使租客放棄單位。
停水停電、騷擾或威嚇等情況應保存證據並尋求協助。
涉及即時安全風險時應先聯絡警方或緊急服務。
市民可向估價署舉報
估價署接受電話、電郵、傳真、郵寄和親身舉報,亦提供指定表格。
舉報最好包含地址、租期、收費、通訊及付款證明。
租客如有法律疑問可另尋專業意見,官方熱線不代替個案法律服務。
業主亦可在簽約前查閱估價署指引,避免因不熟悉表格或收費限制而觸法。
租賃雙方應各自保存已簽文件,不要只依賴通訊軟件中的零散訊息。
如業主拒絕提供租約或收據,租客可記錄日期、金額和交收方式。
搬遷或續租決定涉及居住安全和成本,必要時可向社福或租務支援機構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