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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名分間單位業主違例被定罪 租客享四年租住權保障

香港38名分間單位業主因未按時提交租賃通知書或收取法例不准款項而被定罪,合計罰款135,100元。規管租賃租客享有兩年加兩年的四年租住權保障,次期租金亦受法...

灣聲日報 GBA News|38名分間單位業主違例被定罪 租客享四年租住權保障|公益新聞封面

重點快讀

香港38名分間單位業主因未按時提交租賃通知書或收取法例不准款項而被定罪,合計罰款135,100元。規管租賃租客享有兩年加兩年的四年租住權保障,次期租金亦受法定加幅上限約束,違規...

香港38名分間單位業主因違反規管租賃法例,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並被判罰款。

個別罰款由700元至22,400元,38宗合計135,100元。

違例包括未在租期開始60日內提交租賃通知書,以及要求租客支付法例不准款項。

部分業主要求次期租賃租金超過最高准許加幅,亦屬違例。

自制度生效以來,法庭已處理1,334宗檢控並全數定罪,涉及1,168名業主。

租賃通知須在60日內提交

業主要向估價署提交指定表格,讓租賃進入規管和紀錄。

未提交不會令租客失去所有法定權益,但業主可能被檢控。

租客可保存租約、付款及通訊紀錄,方便日後查核。

次期租金受法例限制

規管周期由首期和次期兩個兩年租賃組成,租客合共享有四年租住保障。

業主不能在次期租賃要求超出法定最高水平的租金。

雙方應在首期屆滿前約兩個月了解程序及保持書面溝通。

不得收取不准款項

業主只可按法例准許類別收費,不可另立名目把成本轉嫁租客。

租客收到不明收費要求時,可先要求書面列明用途和依據。

不要因擔心失去住所而在沒有收據下支付現金。

滋擾逼遷同樣受規管

業主不得刻意打擾租戶安寧,迫使租客放棄單位。

停水停電、騷擾或威嚇等情況應保存證據並尋求協助。

涉及即時安全風險時應先聯絡警方或緊急服務。

市民可向估價署舉報

估價署接受電話、電郵、傳真、郵寄和親身舉報,亦提供指定表格。

舉報最好包含地址、租期、收費、通訊及付款證明。

租客如有法律疑問可另尋專業意見,官方熱線不代替個案法律服務。

業主亦可在簽約前查閱估價署指引,避免因不熟悉表格或收費限制而觸法。

租賃雙方應各自保存已簽文件,不要只依賴通訊軟件中的零散訊息。

如業主拒絕提供租約或收據,租客可記錄日期、金額和交收方式。

搬遷或續租決定涉及居住安全和成本,必要時可向社福或租務支援機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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