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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擴專屬自保與保險相連證券 研獨立投資組合公司法制

香港今年新增三家專屬自保公司,總數增至九家,政府並提出推動保險相連證券及研究獨立投資組合公司法制。新安排有望承接大灣區企業跨境風險管理需求,但企業...

灣聲日報 GBA News|香港擴專屬自保與保險相連證券 研獨立投資組合公司法制|財經新聞封面

重點快讀

香港今年新增三家專屬自保公司,總數增至九家,政府並提出推動保險相連證券及研究獨立投資組合公司法制。新安排有望承接大灣區企業跨境風險管理需求,但企業仍須評估資本、管治、...

香港把專屬自保、保險相連證券及獨立投資組合公司放在同一輪市場擴展部署。

對大灣區企業而言,這提供把集團風險、再保險及資本市場工具集中在香港管理的可能,但並非每家企業都適合自行設立保險載體。

專屬自保公司增至九家

施政報告指出,香港今年再有三家專屬自保公司獲授權,令市場總數增至九家。

專屬自保通常由企業集團設立,承保自身或關聯公司的特定風險,可補充商業保險供應。

獲授權數目增加反映制度正在形成規模,但各公司承保範圍、資本及營運成效仍須按公開資料逐一判斷。

保險相連證券連接資本市場

政府同時表明會繼續推動保險相連證券,讓災害或其他保險風險可由資本市場投資者分擔。

這類工具可增加再保險容量,亦為投資者提供與傳統市場相關性較低的資產,但本金可能因觸發事件而受損。

發行是否適合,取決於風險模型、觸發條款、法律架構、評級及投資者披露,不能只看票面收益。

獨立投資組合公司仍在研究

施政報告提出研究為獨立投資組合公司建立法律框架,讓不同組合的資產與負債可依法分隔。

若制度落實,可降低多個風險池共用平台時的設立成本,並支援專屬自保或保險相連證券架構。

研究並不等同法例已生效;隔離效力、董事責任、清盤次序及跨境承認均要待諮詢和立法文件說明。

大灣區企業先做風險盤點

有跨境製造、物流、能源或基建業務的企業,可先整理財產、責任、供應鏈及巨災風險的歷史數據。

只有當風險量、保費支出和管理能力達到一定水平,專屬自保才可能比單純購買市場保單更有效率。

企業亦應比較香港與其他保險中心的資本、稅務、人才、再保險及監管要求,避免為追逐政策概念而增加長期成本。

市場擴張仍要看實際交易

九家獲授權公司是制度進展,但香港能否形成區域風險管理樞紐,仍取決於保費、發行、專業服務和跨境客戶量。

政府及監管機構如持續公布市場數據、個案和制度時間表,將有助企業作出可驗證的選址決定。

投資者和企業應以保監局、發行文件及正式法例為準,不應把政策研究誤讀為產品保證或投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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