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8月28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修正草案,修改自9月1日起施行。修訂後第六十二條把大灣區律師制度寫入全國性法律,為制度由試點走向常態化提供法律基礎。
香港及澳門法律執業者須通過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組織的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並取得內地執業資質,才可在廣東省大灣區內地九市辦理規定範圍的法律業務。
九個內地城市納入執業範圍
法律列明的城市包括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及肇慶。港澳律師並非因此自動取得全面內地執業權,考試報名、申請程序和具體業務範圍仍由主管部門規定。
對跨境企業而言,制度可增加同時理解香港、澳門及內地商業環境的法律服務供應,但個案仍要先確認適用法律、司法管轄及獲准執業範圍。
超過650名港澳律師已取證
律政司資料顯示,截至2026年6月,已有超過650名港澳律師取得大灣區律師執業證。部分律師已在內地九市民商事訴訟及仲裁案件中提供服務。
制度常態化有助專業團隊作長期人才、保險和辦公網絡部署,亦可能帶動跨境合規、爭議解決、知識產權和投融資服務需求。
企業委託前仍要核對資格
企業不能只憑「大灣區律師」稱號推斷服務可覆蓋所有法律事項。委託前應查核執業證狀態、可辦理事項、利益衝突安排及收費方式。
涉及香港法或澳門法的事項,亦應由相應司法管轄區合資格律師處理。跨境團隊的價值在於協調,而不是以單一資格取代不同地方的法律要求。
規則銜接進入制度化階段
大灣區律師試點自2020年展開,其後獲延長。今次寫入《律師法》,代表跨境專業服務由期限性試點進一步轉為制度安排。
下一步值得留意配套細則、考試安排、執業業務清單,以及港澳律師與內地律師事務所的合作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