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與稅務局7月27日就企業財資中心稅務優惠改革展開六星期公眾諮詢,期限至9月4日。建議把制度分為兩級:第一級針對現有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和集團融資業務作修訂;第二級則引入預先審批,讓符合條件的財資中心及關聯公司在五年有效期內享有額外稅務待遇和合規彈性。
企業財資中心是集團集中處理現金、融資、外匯、利率、流動性及風險管理的功能。對跨國企業或正在出海的大灣區企業而言,選址不只看名義稅率,也看利息扣稅、跨境資金、法律確定性、銀行服務和專業人才。今次諮詢正面處理部分業界在關聯公司融資和規則確定性方面的問題。
第一級擴闊利息扣稅及釐清規則
第一級建議容許財資中心把支付予非香港關聯公司的利息開支,延後至該關聯公司就利息收入需要課稅的課稅年度才扣除。這項安排旨在處理收付雙方課稅時間不一致,而非無條件容許所有跨境利息即時扣稅。
政府亦建議擴闊可獲利息扣稅的企業範圍,包括從事企業財資活動的公司,並釐清實質活動要求、集團內融資業務基準及企業財資交易定義。行政和法律條文若更清楚,可減少企業在設立架構後才發現業務不符合資格。
第二級預先審批有效期五年
第二級適用於符合指定條件並獲稅務局預先審批的財資中心及關聯公司,審批有效期為五年。預批的合資格財資中心可獲豁免遵守專用財資中心條件和安全港規則,增加集團安排的操作彈性。
預批香港關聯公司從財資中心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享50%稅務豁免;預批財資中心支付予非香港關聯公司的利息,亦可豁免遵守相關「須課稅條件」。這些優惠均以預先審批和指定條件為前提,不應理解為所有集團內利息自動減半課稅。
利息扣稅仍設EBITDA上限
建議移除預批香港關聯公司的反避稅套利規則,讓其向預批財資中心支付的開支可申請全額扣除,但利息開支扣除設於息稅折舊攤銷前利潤、即EBITDA的30%上限。這種上限用於限制企業以過度負債把應課稅利潤轉移。
企業評估制度時,需要把稅務優惠與轉讓定價、經濟實質、全球最低稅及不同司法管轄區的扣稅規則一併考慮。預先審批可提高確定性,但亦意味申請人要準備集團架構、資金流、職能、人員及風險管理資料供稅務局審視。
改革配合企業財資中心四T行動計劃
政府6月公布企業財資中心發展行動計劃,以稅務改革、稅務協定、精準推廣、人才與對話組成「4T」框架。目標既包括吸引跨國企業在港設立財資中心,也希望已在香港營運的中心擴大功能,把更多資金和核心業務集中管理。
香港的競爭條件包括資本市場、銀行體系、普通法、離岸人民幣及國際專業服務。對內地企業出海而言,香港財資中心可連接境內產業營運和海外融資,但實際架構仍受外匯、稅務、公司治理及所在市場監管約束。
業界可在九月四日前提交意見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及稅務局接受公眾以郵寄或電郵提交意見,截止日期為9月4日。企業可重點檢視預批門檻、五年期內的持續合規、關聯公司涵蓋範圍、利息扣稅時間及不同優惠之間的銜接。
政府表示,會在考慮諮詢意見後,爭取年內發出優化現行制度的行政釐清,並於明年上半年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換言之,建議仍未生效,企業不應按諮詢版本直接計算現年度稅款。
有意設立或擴充財資中心的集團,可先完成資金流和職能盤點,評估香港實際需要的人員、決策及風險管理活動。最終是否適用優惠,須按正式法例、稅務局指引及個別事實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