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調解制度擬進一步完善。律政司司長林定國7月14日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匯報提升香港調解規管制度的最新進展,並就政府擬修訂《調解條例》(第620章)的建議徵求委員意見。
按政府方向,調解在香港將繼續作為非持牌活動,不設強制發牌或認證;但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將在特定情況下獲賦權決定調解員人數或委任調解員,提升制度可操作性。
不強制發牌但強化制度支援
林定國表示,律政司整合意見後採納工作小組七項建議。核心方向之一,是調解在香港繼續作為非持牌活動,調解員無須受強制發牌或認證制度規管,以維持調解作為自願且靈活的爭議解決機制。
這並不代表調解員沒有認可或監管。香港調評會將繼續以業界主導的調解資歷認可及監管機構角色運作,並配合更新《香港調解守則》、優化投訴及紀律處分機制和加強國際協作。
調評會可在僵局中委任調解員
政府擬修訂《調解條例》,讓香港調評會在調解協議當事人未能議定調解員人數時,應任何一方申請決定調解員人數;若當事人未能就人選或委任程序達成共識,亦可由香港調評會委任調解員。
修訂亦建議增設保密原則例外,容許當事人就上述申請向香港調評會披露相關調解通訊,並容許香港調評會在履行擬議法定權力時披露相關通訊。
商事糾紛處理關乎香港平台競爭力
香港要維持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定位,不能只依靠仲裁和訴訟,也要有更普及、可預期和專業的調解制度。尤其是大灣區企業跨境合作增加,商事糾紛、供應鏈爭議和合資合作分歧會更常見。
若調解制度能在保持靈活的同時提供清楚委任機制,將有助爭議方在僵局中啟動程序,降低時間和成本。後續重點是法案文本、業界配套和香港調評會實際執行能力。